|
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21日经民政厅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写为:HBNQX)。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女性企业家或女性高层管理者为主体,有女专家、女学者参加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发展;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女企业家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为女企业家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咨询等服务; (三)推进妇女创业创新,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下开展优秀女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宣传优秀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四)开展女企业家之间和女企业家与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女企业家参加经贸洽谈活动,推动女企业家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企业间、地区间的横向沟通与联系; (五)开展与境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关注女企业家及其会员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诉求,为党政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七)承担河北省有关党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河北省境内、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女性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以女性任法人代表或担任班子副职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3、拥护本会的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技术管理及研究工作、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女性高层管理者或专家、教授;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职领导成员,在一定地区或业界内具有影响的高管人才; 3、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社会形象良好。 4、拥护本会的章程;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且有加入团体会员的愿望,在本区域、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市、县级女企业家协会、商会及其他以女性为主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2、有规范的名称并且依法、规范运行; 3、有明确的区域范围、业务范围; 4、有经费来源; 5、有负责任的带头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河北省女企业家协会会员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理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初审,报协会领导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发送入会通知,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经贸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利用网络等形式免费发布会员企业信息,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新技术成果信息、政策信息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支持本会建设;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退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职责: 1、承担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工作计划和决议; 2、代表协会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3、代表协会与相关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4、负责会员入、退会初审事宜; 5、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研究讨论重大事项; 6、负责设立并协调各分支、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7、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开支;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团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的,按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调整并执行。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9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分类:
公示公告
|